为加强浙江省中小企业协会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协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浙江省中小企业管理制度。
(一)人事招聘制度
1、协会工作岗位的设置和薪酬等级的确定,由专人负责提出申请,报秘书长审批后公开招聘。
2、协会可以采取各类招聘方式进行工作人员的聘用,经笔试、面试后,报秘书长审批后方可聘用。
3、聘用的工作人员试用期为二个月,试用合格后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批准后与协会签定劳动用工合同。
(二)保密制度
1、协会工作人员都有保守协会秘密的义务,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须特别注意不泄露协会秘密,更不准出卖协会秘密以谋取个人利益,如出现泄密行为,协会有权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2、协会的秘密应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工作人员接触。接触秘密的人员,未经批准不准向他人泄露。非接触秘密的人员,不准打听秘密。
3、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协会重要的合同、客户和合作渠道;
(2)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协会非向公众公开的财务情况、银行账户账号、银
行帐户印鉴等;
(4)协会规定的其它要保密的内容
(三)考勤制度
1、协会全职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早上9:0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按国家公布的法律法规执行。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秘书长同意。
2、协会全职人员的考勤情况,由专人进行监督、检查。迟到早退,每月不超过3次,第四次开始每次扣工资30元,超过半小时,按事假半天扣除。
3、协会全职人员需要请事假的,填写《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报秘书长审批后方可休假,否则视为旷工,三次以上的予以辞退。员工请病假需凭正规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因情况紧急如急病、临产等,无法提前办理请假报批手续的,须先口头报告表明原因,补办手续应在上班后的3天内补办。事假按平均工资扣款,病假按照事假工资的60%扣除。
4、公司职员,按工龄年休,年休假需一次性请完,10天以上的可分为2次,年休假需提前二周申请,以便合理调配工作。
5、协会组织的会议、学习、或者其他团队活动应该积极参与,如有事请假须提前向秘书长申请。
(四)专委会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落实省经信委相关规定、要求,协会与专委会需要认识和界定职责与责任,需要明确创新发展的规定与要求,为此,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1、协会与专委会平台及协会批准的所有机构,均属于公共资源,履行政府资源管理办法;
2、协会建立的专委会平台与其他机构,都要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批准要有文件,运作要签订协议,要承担相关的职责,要有偿使用资源;
3、协会建立的专委会平台与其他机构,要严格执行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协会规章制度与工作任务,做到政令畅通、执行力强,按级负责,讲政治、讲规矩、讲奉献;
4、协会建立的专委会平台与其他机构,要以服务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为着力点,以协会引领产业发展、项目资本对接为出发点,充分发挥公共资源效能,努力把平台建设好、发展好、服务好;
5、各专委会、联盟秘书长、都应是协会的常务理事,都应履行会员义务,主动并按时缴纳会费,标准为5000元/年;
6、专委会作为协会的分支机构,有责任发展和壮大协会会员队伍,吸收优质企业家资源,增强协会的活力。
7、专委会秘书长每月固定参加协会例会,每个月的例会开展党课活动,一年不到两次将罢免秘书长职务。
8、专委会秘书长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有责任正面宣传协会工作,积极引导专委会工作人员遵守协会管理制度,积极为中小企业做好服务。
(五)会员管理
本会设单位会员。
1、单位会员:凡经批准成立的市、县(市)级中小企业协会、各类中小企业以及其他有关法人单位及组织,自愿申请,经本会批准,可成为单位会员。
2、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秘书处负责日常审批工作。
3、凡参加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
浙江省神小企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财务管理,保障协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浙江省中小企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和有关财会工作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三条 协会配备会计、出纳2名,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并严格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 财会人员的责任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财务纪律;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正确编制财务报表;认真做好财务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检查,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完善协会管理制度。
第五条 协会按照单立帐户、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的原则进行财务及会费管理,并接受税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对财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工作。
第六条 协会由会长和秘书长分管财务工作。第七条协会重大财务问题,应由协会理事会集体讨论研究,并报常务理事会审核。
第二章 会计制度
第八条 会计应根据国家财务管理规定的记帐方法记帐。
第九条 以公历年为会计记帐年度。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应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十一条 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收支业务及其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和收支状况,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手续完备,资料齐全。
第十二条 会计记录必须清晰并便于检查和利用。第十三条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于确定的期限内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十四条 会计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并及时向会长、秘书长报送。半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 条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使用。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协会一切财务收支,均应列收列支。第十七条严格遵循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协会银行帐户不准出借、出租;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准将支票由协会以外的单位或人员签发。
第十八条 协会每日现金余数,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库存现金不得以白条顶库。应当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不得支付现金。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协会按《浙江省中小企业协会会费管理
办法》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五章 财务管理权限
第二十条 协会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
(一)由常务理事会会议审核财务开支情况:
1、审核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2、申报固定资产的开支情况;
3、申报协会工作人员的奖金、福利、待遇。
(二)会长审批权限:三万元以上非经常性开支。
(三)秘书长审批权限:
1、协会秘书处办公费、招待费、差旅费等三万元以下(含三万)日常性开支;2、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工资、误餐费等;
3、三万元以下(含三万)非经常性开支。
(四)报销手续:凡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
第六章 财产管理
第ニ十一条 协会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使用限在一年以上和单位价值在一千元以上两个条件。
第二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应指定专人使用、保管和维护,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七章 财务检查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财会人员应在每年年初,编报本年度财务开支预算,并对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定期分析,及时将分析报告提交协会会长、秘书长。
笙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检查,财务人员应定期进行财务自检。
第二十六条 财务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理合法;
(二)会计记录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备,科目使用是否正确;
(三)财产是否完整;
(四)各项收入是否合理并全部入帐;
(五)依照财务规定、制度应查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七条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第八章 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协会有关人事变动,必须经过财务审计后,方可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
浙江省小企业协会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议管理,依据《浙江省中小企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为会员的三分之一(理事须为会员代表),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
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换算方案、决算、变更、
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城少在册资金的方家
(六)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七条 理事会的召开地点,可在会长、副会长所在地召开,实施轮流座东的会议举办方法。
第八条 常务副会长会议按例会轮值制,每季度中间月份召开一次,由会长、各常务副会长轮流承办,在其所在地筹办接待会议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解释。
浙江省中小企业协会民主决策制度
为健全和完善民主制度,进一步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切实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特制定浙江省中小企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民主决策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协会重大事项的决策。
二、本协会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民间组织的方针、政策;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内设机构负责人、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
(三)提出章程草案、修改章程和相关制度;
(四)审核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报告;
(五)内设机构的设立和协会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及津补贴;
(六)本协会和分支机构的设立、合并、终止;
(七)其他需要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策的重大
事项。
三、决策程序。
(一)本协会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或理事提出,经会长办公会议义讨论通过后,提交理事会或理事会通讯会议讨论通过;
(二)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或理事提出出的决策事项,应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或手机信息、网络信息告知理事会成员,充分酝酿后,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本协会执行机构需要提交理事会决策策的重大事项,必须提出可行性的方案,以书面的形形式或手机信息、网络信息上报理事会。
(四)决策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1、准备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要提交决策方案;
2、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理事或其他有关人员;
3、现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到场方可举行会议;
4、充分讨论。会议由会长主持或由会会长指定的常务
副会长、副会长主持。听取汇报、充分分讨论、发表不同
資见。因故未到会理事可书面形式提出出意见或书面委托
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但委托书须载明明授权范围。
5、作出决策。理事会在充分听取讨论论意见后表决通过;
6、通讯会议。自下发通知之日起,设定十二天的意见反馈期限,如理事未意见反馈,视为通过:
五、决策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并由本协会秘书处保管。
六、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讨论决定的,会长或其他常务副会长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理事会成员通报。
七、理事会决策应通过一定的方式向本协会所有成员予以公开,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查询。
八、本制度经2011年4月21日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浙江省冲小企业协会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浙江省中小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太协会)会员在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转型升级、稳定社会发展中的典型事迹和模范人物,规范本协会会员的职业道德,促进本协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中小企业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协会奖惩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协会会员、工作人员和为本协会建设给予关心、支持的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本办法所称相关人员是指省中小企业局领导、处、中心工作人员及市、县分管中小企业的领导和中小企业科、处、室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协会下设奖惩工作委员会(奖惩工作委员会设在秘书处,以下简杯奖您姿员会)根据工作职责的要求,具体负责本办法的执行。受理当事人对会员的崧报、投诉,调查、处理;对会员的业务活动依据本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表彰和奖励,并向政府行政部门和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中国乡镇企业协会提出表彰的推荐意见。
第二章 奖励表彰范围
第四条 奖惩委员会制定评比标准,每年不定期的分别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和表彰。
一、团体会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获得荣誉称号:
1、在企业转型升级中成效显著的;
2、在实施走出去战略中成效显著的;
3、在破解金融难题上成效显著的;
4、在企业文化建设上成效显著的;
5、在企业创新发展中成效突出的;
6、在组织教育培训中成效突出的;
7、组织举办大型活动的;
8、为本协会建设、会员发展成效突出的:
9、有其他方面成效显著的。
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获得荣誉称号
1、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终生献身中小企业事业者
2、关心社会事业,社会责任突出贡献者;
3、热心本协会事业,工作成效显著者;
4、关心本协会建设,支持协会工作者;
5、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第三章 惩戒处分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会员有下列行为,奖惩委员会一经查实,给予惩戒处分。
一、单位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国家法律机关处罚的2、有失职业道德,违法经营的:
3、不履行会员义务,不参加本协会活动,一年内不交纳会费的;
4、有损本协会形象行为的;
5、有其他不良行为的。
二、个人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国家法律机关处罚的;
2、不履行会员义务,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
3、有损本协会形象行为的;
4、有其他不良行为的。
第四章 奖惩办法的实施
第六条 奖励的方式有: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一、对团体会员授予荣誉称号。
二、对个人会员和热心本协会事业,关心、支持协会建设的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相关人员授予荣誉称号和协会积极分子并给予奖励。
三、对触范法律、违法违规、有损本协会形象的会员,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收缴会员证给予除名。
除在本协会内部通报外,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七条 实施程序
一、对会员的奖励实施程序:由会员个人申报,经各市、县级团体会员审核推荐(无团体会员的市、县,本协会委托当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推荐)后,报本协스奖惩委员会评定。
二、对相关人员的奖励实施程序:由省、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报本协会奖惩委员会评定。
三、对会员的惩戒处分,由当事人向本协会奖惩委员会举报,经奖惩委员会核实后予以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的誉荣称号、奖励标准和对会员惩戒处分等级,理事会受权本协会会长会议确定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经2011年4月21日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浙江省中小企业协会外事工作制度
为规范浙江省中小企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外事工作行为,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实施中小企业抱团走出去战略,特制定本制度。
一、依照国家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办事,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守国家的秘密。
二、坚决维护国家利益,不做任何不利于祖国的事,不说任何不利于祖国的话。
三、坚决维护浙江省中小企业协会的利益,严守秘密。
四、及时、如实向本协会及有关部门反映非正常的外事情况。
五、外事交往中,注意文明礼貌、服饰和仪容等,不得酗酒。对外籍人员友好热情,谦虚谨慎,不卑不亢。
六、尊重外籍人员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不与外籍人员讨论政治、宗教等敏感问题,不参与他们的传教行为。
七、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关系谋私利,严禁在对外公务活动中接受赠送的礼金;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八、坚持勤俭办外事的原则,反对铺张浪费,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自觉抵制不良思想的侵蚀。
九、本规定适用于本协会工作人员。
十、本规定经2011年4月21日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省中小企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省中小企业协会(下称本会)所属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接受理事会领导。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
第三条 分支机构依照本会章程以自己名义独立对外开展活动,但需事先报本会备案。
第四条分支机构工作职责是:
(一)积极发展会员,加强与会员的联系,积极为
会员提供服务。
(二)加强与相关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的合作,代表本会开展相关工作与活动,大力开拓业务领域。
(三)充分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倾听会员的呼声,及时反映会员的诉求,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专职工作人员;
(四)承认本会章程,并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五)有开展相应工作与活动的能力。
第六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本会秘书处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其本人所在单位的意见;
(三)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申请书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挂靠单位履行挂靠职责的承诺、筹备进度及计划成立时间等。
分支机构住所与本会住所不在一地的,还需提交当地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第七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不予设立:
(一)在本会内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
(二)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三)在分支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该本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五)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该本会设定的活动地域的;
(六)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 本会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经理事会或常务埋事会审议通过后,由本会秘书处将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书以及加盖本会印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分支(代表)机构住所与社团住所不一地的,还需提交立地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及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等文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登记。
第九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分支机构可以凭登记管理机关的批文按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分支机构因特殊需要,确需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白的,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印章式样、银行账号必须在本会秘书处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本会办理分支机构变更,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纪要或决议;
(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
变更负责人时,需提交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住所变更的,还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有关变更事项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本会决定注销分支机构,应当向业务士管单位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注销事项的会议纪要;
(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表》(一式二份)。
有关注销事项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收缴该分支机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印章,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本会被注销或被撤销登记的,其所属的分支机构同时被注销或撤销。
第十三条 本会负责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有挂靠单位的分支机构,应实行本会与挂靠单位的双重管理,业务工作由本会管理,其他由挂靠单位负责。没有挂靠单位的分支机构,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依照本会章程制定工作条例,其主要内容包括:机构中英文名称、办公地点、具体业务范围与重点工作、主要活动方式、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或罢免、资产管理和使用以及其他有关条款;工作条例应经分支机构成立或换届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本会备案。
第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至少举行一次专业会议或活动,并能够完成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本会章程发展50家以上单位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即为本会会员,由本会统一颁发会员证,收取会费。开具会费收据,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各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重复收取会费。本会应按照所收取的单位会费标准70%和个人会费标准50%的比例用于各分支机构办公成本和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于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产生第一届委员会。每4年一届。
分支机构成立或换届后,应在30日内将本机构的组成人员名单、会议纪要和有关表格报送本会秘书处。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分支机构代表大会的,须报请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但延期召开时恂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实行委员制,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5-9人、委员若干人和秘书长1人。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从本会会员中产生,由委员候洗人所在单位同意,并经分支机构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通过,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担任。分支机构正、副主任委员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原则上不连任。党政机关公务人员兼任分支机构正、副主任委员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委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分支机构秘书长应设专人,其人选应由分支机构挂靠单位选派,没有挂靠单位的,其秘书长人选由该分支机构主任委员提名。经委员会批准后聘任。
第十九条 根据需要,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分支机构可聘请名誉主任和顾问若干人,以指导、支持和协助分支机构工作。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在分支机构和挂靠单位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和处理分支机构日常业务。
分支机构的公章、财务专用章等由分支机构秘书处妥善保管,并随挂靠单位变更而移交。
第二十一条 挂靠单位是分支机构工作的重要佑+和保障,应在人、财、物等方面给分支机构大力支持创造良好的办公条件。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为:(一)规定比例的会费收入;
(二)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有偿服务的收入;
(三)会员的捐赠和有关单位的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各项收入属于本会所有,分支机构具有使用权。分支机构的各项工作与活动经费可从分支机构的各项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由挂靠单位支持。经费支出范围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本会相关规定执行。本会对分支机构的各项收入和经费的使用有监督和冻结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本会秘书处报送上年工作总结、上年度收入与支出情况报告、当年主要活动计划。
第二十五 条分支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离任审计制度,并严格按照国冢有关法规和本会相关规定执行。
分支机构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自取得《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活动的,由本会对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予以撤换负责人、变更挂靠单位或撤销。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注销;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分支机构印章的;
(二)非法刻制印章或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超出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对自身内部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不按审批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的;
(四)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五)未经本会批准和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并以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六)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或者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七)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开立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
(九)侵占、私分、挪用分支机构资产;
(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本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21日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浙江省中小企业协会秘书处内设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秘书处内设机构的管理,结合浙江省中小企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协会章程,内设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三条 本协会秘书处内设机构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精简高效原则。严格控制内设机构和人员,鼓励一人多岗,提倡内设部门合署办公,减少协会运行成本;
(二)科学统一原则。科学设立内部机构,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
(三)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擅自增加内设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本协会内设机构有:会员部、信息部、外联部、咨询服务部、中小企业导刊编辑部。
第五条 本协会秘书处内设机构工作职责:(一)会员部工作职责1、发展会员,受理入会申请并进行审查、会籍管理反映会员诉求并提供咨询服务;2、制订自律公约和健全诚信体系建设;
3、监督执行《会员管理办法》和会费催缴工作;
4、负责做好行业先进典型的推介、评选、申报工作;
5、负责与有关院校合作,组织举办中小企业各类培训,提升中小企业素质;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信息部工作职责
1、负责做好网站(页)的正常运行、上传和维护工作。网站(页)内容丰富,更新及时;栏目设计科学,布局合理,充分利用网站(页)平台为企业提供最佳资讯和便捷的信息服务;
2、负责建立信息队伍,健全通讯员网络,及时收集筛选、反馈各类信息,适时组织通讯员培训交流活动;
3、负责宣传报道工作,积极向有关媒体发稿,扩大本协会的影响和知名度;
4、建立激励机制,落实信息和宣传工作实施意见
5、抓住中小企业发展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为政府
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6、负责对企业反映的各类诉求和改革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矛盾等问题,及时进行搜集整理,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真实反映,寻求最佳解决办法: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
(三)外联部工作职责
1、负责协会内外联络活动;
2、负责与政府、企业及其社会组织的沟通联络,寻求合作机会,为协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内外部环境和提供必要的帮助;
3、以合理、合法的方式为协会筹集活动经费和发展资金,拓展协会的生存空间;
4、有计划地组织会员单位举行适当的考察学习、交流活动,增强协会的凝聚力;
5、组织企业到国内外考察洽谈合作,协助企业招商引资;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咨询服务部工作职责
1、为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出谋划策,并为企业牵线搭
桥寻找新产品、新技术、新合作伙伴方面的服务;
2、协助企业开展国内外上市、人民币私募融资、美元私募融资、企业债券、海外发券等方面的服务;
3、协助企业开展申报国家、省、市支持的投资、技改、创新、环保、节能减排和高科技项目,帮助企业争取享受国家、省、市贴息贷款、奖励、补贴等优惠政箫等方面的服务;
4、协助企业争取急需的原材料以及产品的配额申请等方面的服务;
5、协助企业开展拓展进出口贸易等方面的服务;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中小企业导刊工作职责
按照省新闻出版局(浙新出[2011]26号)批文要求,在省中小企局领导下,积极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积极传递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方面的问题,积极构建中小企业学习交流的大平台,积极管理好刊物的运作与质量,力争办出一流的经济刊物。
第六条 本协会秘书处应依据相关规定,及时调整内设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生月21日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中小企业协会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中小企业协会(以下简称オ协会)印章管理,明确责任,防范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协会所有人员
第三条 印章是指本协会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第四条 用途:本协会公章用于以本协会对内对外发布的文件、通知、信函、报表和签署的各类协议等;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用于留存银行印鉴、对外开据的收据等。
第五条 权责:本协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由秘书处专人保管,财务章由本协会会计负责保管。
第六条 印章管理:本协会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的使用必须符合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要求使用印章,印章管理人员必须拒绝并报秘书长或会长。对外使用公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印章保管人员因故不能在岗时,必须按坝定将所保管印章向秘书长指定的人员移交,办理移交手续,做好相应记录。
第八条本规定经2011年4月19日会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中小企业协会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中小企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文书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资料规档。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年度立卷,本单位内部机构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都要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分别立卷归档。
第三条公文承办人员应保证经办文件的系统完整(公文上的各种附件一律不准抽存)。结案后及时交秘书处归档。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第四条凡本协会印发的公文(含定稿和两份打印的正件与附件、批复请示、转发文件含被转发的原件)一律由秘书处统一收集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召开会议,应指定专人将会议材料、声像档案等向秘书处办理归档。
第六条归档范围:重要的会议材料,包拈会议的通知、报告、决议、总结、领导人讲话、興型发言、会议简报、会议幻要等。
二、上级机关发来的与本协会有关的决定、决议、指示、命令、条例、规定、计划等文件材料。
三、本协会对外的正式发文与有关单位来往的文书和资料。
四、本协会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
五、本协会反映主要职能活动的报告、总结。
六、本协会的各种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批复、会议记录、统计报表及简报。
第七条承办人员借用文件材料时,应积极地提供利用,做好服务工作,并办理临时借用文件材料登记手续。
第八条本规定经2011年4月19日会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中小企业考勤管理制度
为加强协会考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时间
参照省级机关单位工作时间,每星期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夏令时随委变动),所有员工必须按排时上班,不得无故缺勤、旷工、迟到、早退,迟到早退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将给予通报批评、扣除绩效工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遇到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方可不按迟到早退处理。
二、出差管理制度
凡经批秘书处批准参加的各类会议、论坛、企业调研、合作交流等活动均属于因公出差,因公出差经费补贴标准参照省经信委执仃,差旅费统一经秘书长批准后报销。
三、休假管理制度
全年休假按国家法定休假日实行,额外休假时间经
秘书长批准后实行。
四、请假制度
1.病假。工作人员患病非因公负伤,必须在工作时间前向秘书长提出请假,准假后可核予病假;危急重病事后凭医院急诊病历证明及治疗医药费单据补办请假手续;
2.事假。因个人事项,必须由本人亲自料理的,申请后经秘书长同意,可酌情核予事假;
3.请假审批权限。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请假均须经秘书长批准同意方为有效,未经批准则按旷工处理,根据旷工时间扣除相应工资。
五、考勤管理制度
秘书处工作人员按月轮流负责考勤,缺勤情况于次月初统计汇总上报秘书长,缺勤情况作为发工资依据。缺勤次数过于频繁者,将给予通报批评、扣除绩效工资、
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六、加班管理制度
1.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和周休息日加班。
2.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由协会统一安排。
本制度依据国家《劳动合同法》、《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家最低工资标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及待遇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等法纪法规制定;
2.本制度将依随协会发展状况适时修订,如国家对以上条款有新的规定,按其新的规定执行;
3.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拟修订和解释。